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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啤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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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啤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发布日期:2025-05-25 17:36    点击次数:153

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超市进行春节前食品安全检查,经查发现进门右手边第一个货架最上面一层的“**啤酒”,生产日期2024年1月3日,保质期365日,共计18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所得仅6.4元,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主动销毁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 版)》的通知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

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结合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既保证社会公正,又让市场主体遵守法律规定,彰显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和温度,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